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前两天的新闻,讲述的就是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处罚力度和量刑标准,可能有些受害者就会说拐卖儿童就该被判无期或者死刑,其实拐卖儿童虽然法不容情,但死刑明显就是不可能的,到底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呢?两会期间的结果是否能尽人意呢?现在重庆律师就给大家讲一下拐卖儿童妇女究竟会受什么处罚。
“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声音近年来屡有所闻,也常常得到网友力捧。因为拐卖儿童,造成受害者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因此需对人贩子判死刑,让他们也尝尝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的痛苦,这种以毒攻毒的想法,反映了“同态复仇”的古老思想。对导致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的人贩子深恶痛绝,希望让其得到法律的最严厉惩罚,表达了所有善良人们的朴素情感,体现了普通人的内心真挚情绪,这在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从法理角度而言,却是值得商榷的。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以上就是重庆律师为大家介绍的拐卖儿童妇女会受的刑事处罚标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万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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