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发布日期:2018-5-1 10:40:49 来源:未知

2011年6月的一天,王师傅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行驶在一条县道上。而该路道上李师傅在路面晒粮,由于路面上麦子打滑,加之王师傅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王师傅摔倒在路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师傅和妻子受伤,王师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师傅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师傅负次要责任,王师傅妻子无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师傅妻子和儿女将李师傅和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李师傅和县交通局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费用和赔偿丈夫王师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中的30%。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师傅在公路上占用道路晾晒麦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师傅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王师傅死亡、王师傅妻子受伤均与李师傅晾晒麦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据法律规定,李师傅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公路管理者的县交通局对李师傅在正常通行的公路上晒晾麦子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是疏于管理,对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存在过失,李师傅晾晒麦子的行为与被告县交通局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偶然地发生联系,共同导致王师傅死亡和其妻子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据此,王师傅的妻子及其子女请求李师傅和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师傅和交通局之间的责任比例,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法院确定李师傅承担的份额为60%,交通局承担40%。

案情分析:

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所以说在李师傅在路面晒粮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另外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就交通参与人的行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所进行的判断,而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等进行综合确定,具体到这个案件来看,即李师傅负次要责任并不必然是承担较小的民事责任,当然权利人主张的相对较少的话,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这个案件是典型的 “多因一果”的民事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因各行为人之间并无联络,只是因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行为人不具备共同过错,所以在确定多因一果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社会启示:在农村公路上一些农民朋友已经在公路两边开始了“圈地运动”,他们把公路当晒场,任意在道路上打场晒粮,这样做危害甚多。一是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通行秩序。 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道路交通流量加大。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使路面的平整度受到影响,加大行车阻力,车辆稍一制动,容易产生侧滑而失去控制。同时,增加了机动车的油耗,降低运输效率,难以保持行驶速度。二是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大量的秸杆在道路上被碾碎后,在阳光的照射下容易反光,尤其是扬场时随风飘的麦芒,有时会落在挡风玻璃上,甚至刮入驾驶员的眼中,令驾驶员防不胜防,给行车安全带来很大影响。三是容易诱发交通事故。每年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据相当的比例。公路当晒场,人员混杂,特别是有些儿童在路上玩耍,一些扫帚、扬场锹随意放在路上。更有甚者,用石头、酒瓶子、木棍圈占地盘,强逼车辆绕行通过,埋下了种种事故隐患。四是易发生火灾。收获季节,气温较高,风干物燥,一点火星就可以引燃麦秸造成火灾。同时,由于汽车自燃、翻车起火引燃麦秸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五是污染粮食。有关专家对公路上打扬晒粮污染粮食的危害性进行过分析,尤其是沥青路上晒粮危害更大。因为沥青中含有强致癌物质,渗入到粮食中去,对人的身体有直接危害。所以提醒大家绝对不要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晾晒粮食,不要进行妨碍公路通行的行为,还公路一个清洁和畅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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