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该怎么办?遇此情形,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千万不能任性而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作出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总计26362元。
2011年8月1日,45岁的穆兵与天润公司(皆化名)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8月,穆兵被天润公司派遣至某公交分公司担任公交车驾驶员。2014年8月,因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穆兵被停止驾驶参加学习。2014年9月4日,穆兵被退回至天润公司。第二天,天润公司以穆兵违规违纪为由,向其送达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于是,穆兵向巴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250元。仲裁委随后作出裁决:天润公司支付穆兵赔偿金26362元。天润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原告天润公司诉称,原告委托服务单位在合同期内对被告穆兵进行工作适岗考核,如考评不合格,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因被告连续旷工3天而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穆兵则辩称,自己没有旷工事实,天润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此外,穆兵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天润公司在用工单位将被告穆兵退回时,本应依据本公司依法制定、公告的相关规章制度,将准备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本公司工会后,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天润公司所举示的规章制度均为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混同为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观点对被告穆兵而言是无效的。同理,公交分公司的职代小组长会也不能等同于原告天润公司的工会,原告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将解除被告穆兵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了本公司工会,故其行为属违法解除。被告穆兵在原告天润公司处共计工作3年零1个月,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7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应支付赔偿金26362元(3766元/月×3.5月×2)。
承办法官解释,劳务派遣公司以被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应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用人单位已通知本单位工会的,不能免除劳务派遣公司通知本公司工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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